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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4-05-15 17:00:22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集合十篇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集合十篇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社会调查报告 篇1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困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难题,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犯罪统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增长率超过了我国GDP的增长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透露了一项得关注的数据:20xx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1998年相比,增长217。01%。这数 据折射出我国整体青少年犯罪率增长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得到重视。”辽宁省政法委副书记唐俊杰举出了一些具体的数字。 上个世纪90年代,辽宁省判处的青少年罪犯占同期罪犯总数的41。4%%。其中未成年罪犯(14—18周岁)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14%%。进入本世纪,辽宁省青少年犯罪状况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攀升。从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看,20xx—20xx年分别为1487、1510、1792、1806人,年平均增长率为7。15%%。调查表明,辽宁省近3年来,青少年犯罪类型发生了重要变化,杀人、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案件突出,涉案达9039人,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6%%。 青少年犯罪的偶发性突出,初次犯罪的占全部青少年罪犯的94%%左右。他们事先并没有特定的目标及作案动机,往往因为一种单纯的欲望产生犯罪的念头,并立即实施。这又与他们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大学生犯罪只占到0。29%%,小学学历占到了19%%,初高中则占到了78%%。青少年好讲哥们义气,一件小事就会产生激情而导致犯罪。在违法行为中,扰乱公共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占全部青少年违法的47。6%%,形成了“激情”犯罪的深厚土壤。

二、未成年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暴力型、团伙化、低龄化趋势,其中,闲散未成年人、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失学和辍学未成年犯罪率,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持续走高。网络犯罪也成为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的高发区。

1、未成年犯罪与未成年自身身心发展特征有关

未成年身心都处在成长阶段,接受能力强,但认识能力和理解能力差,内心很脆弱,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处在确立阶段,就像春天的树苗需要照顾和呵护,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很容易受到侵害。其次未成年人遇事不够冷静,稍有矛盾,一个不够友善的眼神,一句无伤大雅话语,一次无关紧要的身体碰撞,都可能在情绪失控下,引发事端,或双方大打出手,或一方吃亏邀人再打架,引发伤害案件发生。未成年人自控力较差,情绪冲动之下很容易爆发激情犯罪,经常出手时不计后果。

2、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很大关系。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网络游戏内容渲染,青少年盲目模仿。网络游戏的内容多是带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使一些痴迷于游戏的青少年大受影响,甚至纷纷仿效。

第二,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计后果。一些痴迷于网吧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支付游戏费用,但又抵挡不住游戏诱惑,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念头,为达目的铤而走险。

第三,在网吧内物色作案对象,在外实施抢劫。一些长期“泡”在网吧的青少年,比较熟悉网吧的环境和出入人员的情况,于是选择网吧为作案点,将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

2、失学和辍学导致未成年犯罪。

失学和辍学导致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失学和辍学未成年脱离学校的监护,失去接受良好的教育机会,文化素质低。除一部分人中专在读外,其他均为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均为无业人员。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本应在学校接受系统教育,但一些人却因种种原因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缺乏理性,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小小少年就流入社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认识和思想水平局限,这部分未成年身心都处在成长阶段,接受新事物容易先入为主,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失学和辍学的儿童大部分因为家庭条件不好,很难和其他人享受同样的生活水平,心里产生不平衡,导致报复和仇视心理,加之缺乏父母的引导和教育,自由散漫,我行我素,缺乏与同龄认的接触。找不到正确的人生方向,很容易误入歧途。第三,失学和辍学未成年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学习压力,容易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他们也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深刻认识未成年犯罪活动的特点,并努力探索和掌握未成年犯罪活动的规律,是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的先决条件。犯罪规律和犯罪特点是有区别的,前者反映的是某事物一定时期或阶段表现出的某种特殊现象,后者反映的是某事物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有规则的现象,前者反映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稳定性,以及自身认识的主观性,而后者反映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弄清这种区别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未成年犯罪的不同现象,以便制定有效的对策。

通过分析比较,我认为当今未成年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1、未成年犯罪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具体表现在:一是未成年犯罪在绝对数上有大幅度增长,未成年犯罪数量近几年增长惊人。

二是未成年犯罪在犯罪的总数比重上逐年增长,未成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1。5%。

2、农村未成年犯罪突出,据省统计收押的农村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收押总人数的57。5%。

3、未成年犯罪趋向低龄化。研究表明,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年龄集中在16岁,且有逐年降低的趋势,有些地方13岁的未成年犯罪数量也在增加。

4、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比重也在增大。据某市统计20xx年的女性未成年犯罪率比

20xx年的女性未成年犯罪率增长1.5倍。

通过认真分析,我认为当前未成年犯罪活动的规律是:

1、以侵犯财产为主要目标。根据调查,侵犯财产罪占整个未成年犯罪的50%以上。可以说在所有未成年犯罪类型中,侵犯财产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这是由未成年经济上的非独立性决定的,即主观上有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和需要,客观上又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故只有通过犯罪这种不正当的途径来获取。

2、以性发泄为重要需要。一方面未成年在性生理上日趋早熟(主要是受生理规律和社会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刺激);另一方面未成年在性心理上又不成熟,尤其表现在识别事物、正确对待和控制自己行为方面显示出的极度弱化。这种矛盾和失衡造成了未成年人对自己的 ……此处隐藏11345个字……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社会调查报告 篇10

在寒假期间,管理系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相应的作出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调查报告。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刊载优秀调查报告。本期推出关于“大学生考研目的”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学生考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获得高学位,便于就业(共6162人,占总数的56.28%)和提高自身素质(共3360人,占总数的30.69%);其他的学生表示考研是为搞学术研究或因为从重心理、顺大流(分别占总数的8.08%及2.23%)。

面对“考研热”,学子们有以下感言:

甲:考研人数的剧增,从现实来看“获高学位,找好工作”所占的因素我认为多得多,热门思想汇报但我不否认还有别的因素。

就我而言,我可以说从小到大还没认真想过我究竟是为何而读的书,或确切的说我不能说清。从外表看来好象不外乎为了今后的立足。可从自身感觉来说好象又不是,我隐约感觉到我是以提高自身素质为前提的。因为自小到大我的学习动力就来自那无形的感觉,我学的东西除了那学校要求的外,课外的学习都是自己所感兴趣。

我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那么一种理想,一种无形的理想。有些只是在这花花世界之中被现实压力所困惑罢了。我真希望有那么一天我们学生都能跟着自己的感觉学习,学那些自己感兴趣的东西,而不再想今天这样,为了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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